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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选人用人权偏离轨道

     来源:网络转摘  浏览: 2020-06-16 发布人: 麟游党建

    《中国组织人事报》(2014-04-21 06版:理论评论 版)


      程序的公开、运行的公正、结果的公道,都体现在一个个具体而实在的任免里面,用好《条例》,就要从一个个具体的实例中放大“公”的形象,真正把“公”字写到人们的内心深处。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对选人用人过程和行为作出新的制度规范,又一次实现了干部人事制度的与时俱进。这在进一步加固人们对选人用人的信任与信心的同时,也把人们对这一制度执行效果的关注提高到空前的高度。人们不但给以掌声,也一并把这个制度作为对整个制度体系运行状况的重要观测点而确定下来。

      《条例》无疑是个好东西,但最终还要看能不能执行好。纵观多年来在制度执行上的种种不尽人意之处,不能不让大家对《条例》的落实倍加关注。从1995年的《暂行条例》到2002年的《条例》,在执行中总有这样那样的偏差。这其中的原因,既有主观认识上的偏差,也有客观制度留下的缝隙。

      《条例》在总体上为选人用人行为安上了“紧箍”,明确了制度的走向。但不可能涵盖一切程序上的细节,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出现种种问题,需要通过其他的规定来防范和纠正。目前的关键是制度留下的自主空间怎么办?一方面,我们要有探索完善的自觉,比如动议程序的规范,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权重和责任上的制度划分,任职考察的问题发现机制和责任落实办法等等,都迫切需要有一套清晰而精准的操作程序,从而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变成实际行动而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以充分展现《条例》的刚性力量。另一方面,要突出防止在自由裁量空间中偏离用人权力运行的正确轨道。这些年实际上存在的少数人说了算的弊端,在为我所用的实用主义哲学下,往往很轻易地就突破了“唯”与“不唯”的两极边界,在似是而非里游走、各取所需。

      《条例》刚性部分的贯彻应该不会有太多悬念,最要紧的倒是《条例》软性部分的科学运行,防止“软要求”弱化为执行上的“无要求”。自主空间绝不等于暗箱操作,该透明的还是要透明起来。必须坚持不懈走群众路线,充分借助群众的法眼和力量,进一步让监督生威。同时,还要真正拿起倒查问责的武器,对于违反《条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该问责的坚决问责到底,切实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破窗效应”。如果说《条例》的刚性给了人们制度信任的充分理据,那么《条例》的自主空间则是考验各级用人主体责任与担当的重要环节,一定要好自为之。

      衡量《条例》运行状况的参考指数应该是综合的而不是单一的,在《条例》赋予的自主空间上,必须兼顾选用人、建机制、树导向、正风气等各个方面。做到这一点,归根结底,还是要坚持选人用人的公道正派。程序的公开、运行的公正、结果的公道,都体现在一个个具体而实在的任免里面,这也是对《条例》最直接最有力的说明。无公则无信,无信必无力。用好《条例》,就要从一个个具体的实例中放大“公”的形象,真正把“公”字写到人们的内心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