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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增强人才队伍生机与活力,充分发挥优秀人才聪明才智,推动转型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驻宝部省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党政机关中在专业技术岗位,有发明专利或重要研究成果的干部亦可参与选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和市有突出贡献青年拔尖人才,是指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和“宝鸡市有突出贡献青年拔尖人才”称号者。
第四条 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和市有突出贡献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组织实施,每3年选拔一次。
第二章 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中国国籍,身体健康,申报拔尖人才时,男性及副高以上职称的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副高以下职称的女性一般不超过52周岁;申报青年拔尖人才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
(四)在宝鸡工作一年以上。
第六条 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必须在近3年内具有下列成绩之一,青年拔尖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且排名前6位的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或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一等奖且排名前3位,获得二等奖且排名前2位或三等奖首位人员。
(三)获得市级科技进步或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一等奖的前二位,二等奖的首位或2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获得省部级优秀新产品、技术开发一等奖且排名首位,并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五)在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等方面,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且排名前2位或二等奖且排名首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六)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且排名前2位的人员。
(七)在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作用,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科技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八)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我市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管理的单位连续三年以上位居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九)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获得省级优秀技术能手或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一等奖的人员;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产生重大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的具有高级技师职称人员。
(十)对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对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教学管理者。
(十一)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研发经验,在医疗技术、临床实践和疾病诊断防控等方面达到全市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专长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被业内所公认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青年拔尖人才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十二)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高,在研究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前3位或被同行公认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
(十三)在理论、新闻、写作、出版、文艺以及文化经营管理等工作中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特别是在传承保护和发扬我市传统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项、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赛中获一等奖的文艺工作者、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文物和博物馆学方面的专业人员;省部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入选省部级以上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人员。
(十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以助人为宗旨,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从事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群众文化、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服务工作,或从事社会工作管理、教学和研究,做出突出贡献并受到省级以上奖励,取得社会工作师职称的人员。
(十五)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多次(两次以上)获得全省重大体育比赛冠军及全国重大体育比赛亚军以上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并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教练员。
(十六)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物流等其他专业领域才能突出,业绩显著,为推动专业领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
第三章 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注重实绩,鼓励创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群众参与、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八条 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通过以下程序选拔产生:
(一)人选推荐采取组织推荐、专家举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市委人才办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归口分送各专业评审组;
(三)专业评审组对推荐人选逐人打分评议,排出名次提交市委人才办;
(四)市委人才办按照类别、排名、专业、年龄、行业、地域等条件提出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初步人选名单报评审委员会。青年拔尖人才初步人选不低于30%;
(五)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同意票超过到会评委半数以上的人选,列为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建议人选名单;
(六)对建议人选名单除涉密人员外,在《宝鸡日报》和宝鸡党建网公示。公示结束后,提出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人选名单;
(七)人选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定;
(八)被批准为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者,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义务与待遇
第九条 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在管理周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坚持产、学、研结合,加快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认真做好“传、帮、带”,积极培养本专业的优秀专业技术骨干、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主动为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意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五)及时向所属党政组织和市委人才办报告工作业绩、发挥作用情况及重大事项。
(六)完成市委人才办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以下待遇:
(一)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进行政治理论、思想道德、国情市情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二)享受人才津贴。在管理期内,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每人每年奖励人民币3000元。该款项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由市委人才办统一发放。
(三)参加统一组织的短期考察、学术休假和健康体检等活动,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从事重点项目、课题的研究,对承担的重点科技攻关、工程项目和重点研究课题,从各方面给予照顾。
(五)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评市级以上各类重大人才奖项、荣誉。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由市委人才办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级各主管部门党组和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待遇自动终止、保留荣誉称号,纳入市优秀专家人才库管理。也可重新按条件申报参加新一周期评选。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制度,每年考核一次,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现工作变动、职务调整、违纪违法、疾病伤亡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对在管理期内不适合继续作为管理对象的,由市委人才办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管理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取消其称号和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它必须调整的情况。
第十六条 管理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围,保留荣誉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从原专业技术岗位或企业事业管理岗位转任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职务的。
(二)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调离宝鸡的。
(四)柔性引进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聘用或合作关系的。
(五)退休的。
(六)其他必须调整的情况。
第十七条 设立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奖励津贴、考察学习、体检慰问等,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委人才办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修改制定所属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重视选拔工作,精心组织,好中选优。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宝市办发【2008】16号)自动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