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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浏览: 2016-07-26 发布人: 麟游党建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解决干部队伍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为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尽责尽力 ,根据《中共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试行 )》《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正常任用和涉及违纪违法追责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本办法不再涉及。

市委管理的事业、企业单位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岗相宜、人尽其才,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研判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扶贫绩效考核、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县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 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在全省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在全省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三)违反贫困退出机制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 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县区和市级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一)落实上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县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省以上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干部。

(二)对本县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三)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市级职能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2个月内连续发生 1起重大、 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二)一年内发生 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三)对上述情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市级职能部门相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刑事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一票否决或一年内发生 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对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负监管责任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单位的县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 (党组 )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 (党组 )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 (党组 )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四)对违法违纪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 (党组 )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因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情形:(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四)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五)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七)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八)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提出调整建议。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确因个人素质、能力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三)组织决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谈话。市委或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调整时,要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一贯表现等因素客观评价,注意保护干部工作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管理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