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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规定,为调动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支持保护干部恪尽职守、主动作为、善谋勇为、敢于担当,营造干事创业、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未谋取私利,但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且无主观故意,能主动纠错,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四条 容错纠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严格程序、依纪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动改革发展、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允许试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一)在改革创新实践中,敢于担当、积极创新、大胆探索、推动落实,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二)在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三)在争取项目、资金、招商引资、实施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完成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中,积极作为,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四)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偏差和过失的;(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因揽责涉险、主动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六)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七)上级尚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九)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后,能主动纠错,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十)虽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但无主观故意,属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十一)其他符合试错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问责事项,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申请。(二)调查核实。问责决定机关对照第五条所列情形,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在 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三)认定反馈。根据调查结果,问责决定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予以书面答复,或书面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必要时可公开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条 对于免责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一)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三)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
第八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于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对问题整改到位。(三)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运用好“四种形态”,鼓励干部轻装上阵,敢创敢干。
第九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于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核查和处理问题,要充分体现政策,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区别主观故意与无意过失,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合理解释或申辩,支持干部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三)对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交流、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方式,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工作。(四)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五)对曾受过纪律处分的干部,在处分期限内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应按有关规定正常任用,以体现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统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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