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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另一面 ——读《为权利而斗争》

 来源:县检察院  浏览: 2017-02-09 发布人: 麟游党建

在绝大多数人看来,法通常与和平、安宁、秩序紧密相连。无怪乎有此理念。众所周知,正是因为有了法的存在,与人类社会相伴相随的复仇、暴力、流血才逐渐被理性、平和、安全所替代。然而,德国法学巨匠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却为我们揭示了法的另外一面——斗争。而斗争,势必与矛盾、冲突、反抗相生相伴。

“法的诞生如同人的诞生,通常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与萨维尼“法是自然产生”的观点不同,耶林认为,法的产生过程就是一部斗争史,它必须要经过两种或多种力量不断博弈才能得到长足发展。但是,“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新的制定法的产生,必然涉及对旧有制定法的革新而招致其基于自我保护本能的强烈阻挠。而旧有的制定法之所以能够持久存在,关键在于其背后所关乎的既存利益的抵抗。换句话说,法只有在与既存利益的斗争当中,才能缓慢前进、脱胎换骨。在笔者看来,此处的既存利益,需要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它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现实利益主体,也包括国情、风俗、习惯以及自然人的生活习性和观念意识。从这个层面理解,有助于我们对立法工作保持一种应有的理性和宽容。因为在表面上看来,法系统内部存在的种种瑕疵,某种程度上,或许正是法在产生过程当中而不得为的一种妥协艺术。譬如,在关于死刑存废的论争当中,废除死刑论者常常将批判的矛头指向我国刑法依然保留的死刑规定。但是,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是:结合当前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报应论思维模式,短期内彻底取消死刑只能是一种激进的冒险主义做法。然而,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的情况下,我国坚持“保留死刑、严格适用”的政策理念,在实体上,通过刑法修正案,大幅度削减了死刑罪名;在程序上,坚持比一般犯罪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以及更加严格的审批手续。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这是对死刑的一种折中态度。

为权利斗争的过程就是维护制定法的过程。借助德语Recht这个核心概念的双重语意,耶林通过提出客观意义上的法和主体意义上的权利一组概念,诠释了抽象意义的法与具体意义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并抛出了一个颠覆性的观点:具体的权利之于抽象的法而言并非简单的依附关系,而具有相反的作用力。“具体的权利不仅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而且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之所谓颠覆,是因为在通常意义上理解法与权利,二者的关系是:抽象的法是具体权利的前提,权利的内容及边界在制定法中被给定。只有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存在时,具体的权利才得以实现。但是耶林认为,如果具体的权利没有尽力实现时,那么抽象的法只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钞票,没有丝毫价值。只有通过个体不断的斗争,将写在纸上的权利在现实当中得到兑现,才能帮助制定法从实践当中汲取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否则,制定法必将成为僵化的尸体。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每一个个体都是抽象的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为个体的权利斗争,既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更是维护制定法尊严乃至人类共同体利益的需要。其实,这种精神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法律权威的维护,既需要每一个个体信仰和遵守法律,同时更需要个体在遭受不法的利益侵害时,能够坚决而果断的拿起法律武器去抗争,尽力维护受损害的权益。也即:“只要制定法不应是无用的游戏和空洞的废话,制定法就必须被维护,与受害者权利一同陨落的是制定法本身。”

既然斗争是维护法权的重要途径,那么激发这种斗争情愫的内生动力何在?表面上看,每一次诉讼的发生,都是一次利益争夺的盛宴。然而,耶林认为,利益并非驱使人们投入到为权利斗争的唯一动机。利益背后所蕴含的主体的人格和尊严以及社会对于某一问题的是非认知才是真正激发人们斗争的驱动器,也即是非感。何谓是非感?这牵涉到权利与人格的相互关系。在耶林看来,权利是人格自身的一部分,权利源于人格。每一种利益之上必然伴随着一种或多种权利。对利益的侵害,其实就是对利益至上的权利的侵害。继而,对权利的侵害,就如人的肌体遭到疾病的侵袭一样,首先产生痛苦感,对受威胁状况发出紧急呼喊和求救声,刺激着是非感的产生,进而引起人格的反应:权利受到侵害,自己亦受到了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是非感就是个人对自身权利的珍视,对维护自身人格尊严的内在需求。梳理是非感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为权利斗争的三个阶段:最低层次是利益,其次是人格尊严的自我维护立场,最后是实现权利理念的最高境界。既然是非感如此关键,那么判断它的标准是什么呢?耶林指出,敏感性和行动力是衡量是非感是否健全的两个重要指标。敏感性也即感到权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对于任何一个正常人而言,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痛苦的能力—敏感性—是与生俱来的,区别在于程度不同而已,耶林在此用军官和农民作为例证。但是行动力却是只有少数人才可能具备的。因为,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权利受到侵害后,是否要采取行动,向不法宣战,则取决于各种因素的考量。比如维权的成本、受侵害的利益与可能补救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大小来作出判断。从这个角度而言,那些“1元钱官司”的诉讼当事人、那名为了火车上一张饮料发票而不惜与国家税务总局“法庭上见”的法律工作者,值得点赞。他们是具有健全的是非感、为权利而斗争的勇士。

《为权利而斗争》这本薄薄的小册子,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素来具有“以和为贵”情结,视打官司为不光彩物事的社会,无疑具有启迪心智、激发思晤的作用。

正义的运送,要靠斗争来实现。